多囊助孕方式

德州助孕公司哪家好-丈夫在海上失踪,妻子将继续进行试管婴儿胚胎移植

  文章/田野的丛林

  一对不孕不育的夫妇选择了试管婴儿治疗。但在胚胎配对、成功培养和等待移植之间,丈夫在海上遇难失踪,妻子决定进行试管婴儿胚胎移植,以留下丈夫的血脉。医院拒绝将胚胎移植给妻子,理由是她不再符合试管婴儿的伦理和道德要求,因为她的丈夫已经被杀,而妻子现在是单身,这导致了一场纠纷和法庭诉讼。

  身体虚弱和不孕不育对试管婴儿的希望

  33岁的冯英是来自贵州省的苗族女孩,2012年与她的姐妹们从家乡贵州来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工作。在一个朋友的聚会上,冯英认识了当地的渔民董涛。2013年1月,冯英和董涛登记结婚,并在2015年举行了婚礼仪式。

  董涛每出海三四天回香港一次,不想妻子一个人在外面辛苦工作,而冯英考虑到丈夫在海上又苦又累,希望丈夫每次回香港都能好好休息,两人通过协商,冯英婚后留在家里,照顾董涛的生活起居。结婚后,冯英和董涛的感情与日俱增,两人相亲相爱,相濡以沫。然而,缺点是,虽然冯英和董涛已经结婚三年,但他们还没有能够拥有自己的孩子。

  2016年3月18日,医院分别为冯英和董涛做了取卵和取精手术,卵子和精子在试管内受精。体外受精后,医院通知冯英和董涛,冯英取回的6个卵子中有5个已经成功配对。所以这对怀孕的夫妇立即来到医院,希望尽快进行胚胎移植。然而,主治医生又告诉他们一个坏消息。冯英的子宫内膜浓缩度不高,受孕周期很可能会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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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6年3月21日,双方签署了一份关于全胚胎冷冻的告知书,告知书称由于取卵当天子宫内膜回声不均匀,将取消排卵周期的胚胎移植,所有胚胎将被冷冻保存,直到冯英适合进行胚胎移植。

  2、丈夫在海上失踪,医院拒绝为其转院

  3、就在董涛和冯英期待着成为父母的时候,谁也没有想到,一场意外的灾难降临到这个家庭,让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

  4、2016年5月12日凌晨,董涛乘坐渔船出海,在长江口海域,渔船突然失事。在搜救部队发现包括董涛在内的船只已经沉没后,所有17名船员的下落不明。冯英和他的家人无法相信年仅34岁的董涛会永远不回来。

  "他在水中的表现那么好,怎么会惹上麻烦?" 直到董涛的公司送来一笔养老金,冯英才相信她的丈夫真的走了。她强忍悲痛,与公婆一起照顾董涛的事务。当时,离胚胎移植手术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是否进行手术,是否怀孕生子,对今天的冯英来说,确实很不确定。然而,看着公婆期待的眼神,想起董涛对她的爱,想到储存在医院的胚胎,这对延续丈夫的血脉意义重大。经过深思熟虑,冯英最终做出决定,将她和丈夫保存在医院的胚胎移植到自己体内,她希望从这些胚胎中得到一个孩子。

  2016年7月初,冯英向医院提交了进行胚胎移植的申请。然而,医院对冯英的要求非常谨慎,没有立即给出明确答复,而是表示在医院的伦理委员会讨论此事并得出适当结论之前,医院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

  当冯英提出要求时,医院的伦理委员会专门开会讨论此事,来自伦理学、法学、社会学和生殖学领域的11位专家和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一些专家认为,冯英提出要完成移植手术,表明她已经改变了主意,对自己的生活恢复了信心,她的意愿应该得到尊重。

  但也有专家提出,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的社会福利原则,"医务人员不应对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董涛因海难而失踪,没有生存的机会,而冯英现在应该属于单身女性的范畴。在伦理原则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知情同意原则,试管婴儿手术的每一步都必须由夫妻双方签字才能进行,而现在的胚胎移植,丈夫董涛显然不能签字同意。

  法律专家还纠结于,像冯英这样丈夫失踪的妇女要求继续履行人工生殖的医疗合同,在中国法律实践中没有先例,这样做是否违法。

  其他专家讨论了出生时没有父亲是否对孩子的发展有害的实际问题。

  考虑到冯英的特殊情况,医院伦理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虽然冯英在感情上非常同情,也理解自己的决定,但她目前的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也不符合伦理原则,因为她的丈夫遇难了,她从原来的已婚身份变成了单身。经过讨论,伦理委员会给出的最终意见是,医院不能为冯英进行胚胎移植。

  医院做出了拒绝为冯英进行胚胎移植的决定,这对冯英和她的家人来说是无法接受的。冯英辩称,她根本不是单身,她的单身身份是由丈夫遇难造成的,与从未结婚的单身人士不同,并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双方的合同。这导致了双方之间的纠纷,医院建议冯英将此事告上法庭。

  2016年10月17日,冯英委托律师来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将医院放在被告席上,并提交了索赔声明。医院错误地拒绝为她进行手术,并着手进行胚胎移植以传承她丈夫的血统,这是她所希望的。医院错误地拒绝为她进行手术。

  根据医院的说法,为冯英进行胚胎移植的可能性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医院非常不愿意这样做。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召开了一次特别会议,但认为冯英的请求不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首先,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的社会效益原则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由于冯英的丈夫在海难中死亡,冯英属于单身女性,根据上述规定,医院不能为冯英进行胚胎移植。其次,上述伦理原则中的知情同意原则规定,只有在夫妻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冯英的丈夫不可能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也不可能完成进行胚胎移植的必要程序,所以医院无法为冯英进行手术。第三,上文提到的保护后代的伦理原则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会对后代造成严重的身体、心理和社会伤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使用。冯英的丈夫可能无法存活,如果冯英通过胚胎移植生下孩子,孩子出生后就没有父亲,在单亲环境下成长,肯定会对她的生理、心理和性格产生影响,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冯英对新生命的到来是否有物质准备。医院认为,为冯英终止胚胎移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医院对冯英表示同情,理解她的心情,但不能违反法律和道德原则,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特别询问了董涛的父母,他们赞成将胚胎移植给冯英,希望冯英为董涛生育后代。

  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作出有利于所有相关方的书面裁决

  定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冯英及其丈夫因不孕不育到医院治疗,医院同意为其进行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双方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的问题是,冯英希望进行胚胎移植是否违反了相关的伦理和法律规定,双方的相关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冯英希望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一个孩子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同样可以理解的是,根据相关行政措施和当时卫生部制定的伦理原则,医院将此事提交给其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并根据伦理委员会的意见,拒绝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